受控原产地名称制度是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的核心,最初出现在《1935年法》中,在《1990年法》中予以了概念上的认定,《1994年法》将受控原产地名称的适用范围由葡萄酒和烈性酒扩大到整个农产品、食品。国家原产地名称研究院(INAO)进行命名和管理,它还有权认定欧共体《2081/92条例》定义的地理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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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AO只受理行业协会提交的申请,行业协会在与INAO协商的基础上提交一份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受控原产地名称的理由;证明产品具有声誉的证据、与名称的使用以及产品的声誉有关的信息、相关的历史材料;证明自然、技术和社会条件与产品典型特征之间联系的证据;市场分析,包括网络、价格、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较的附加值等,用以证明产品与地区之间的联系、产品声誉以及独创性。
地方办公室在受到申请文件后,提交相应的地区委员会,地区委员会在审查后将文件递交INAO国家委员会。国家委员会随后任命专门的调查委员会,由其对产品、生产技术和条件、地理区域和市场以及相关的经济、法律、社会等人文环境进行研究后起草一份报告提交给国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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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委员会收到报告后,对受审查的产品进行认定,作出同意认定其为注册的原产地名称、驳回申请或要求继续调查的决定。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申请,该报告才能获得批准:a.产品具备足够的声誉,应该得到受控原产地名称秩序的保护;b.产品的生产方式促成了产品的声誉,且足以保证产品的复制和再生产。如果国家委员会同意认定该名称,则调查委员会和申请人共同修订报告以精确制定该名称产品的生产条件。同时,INAO会请独立的专家如地理学家来定义生产区域,并启动公开调查程序,现场调查给名称所在的区域。调查完毕后,起草认定该原产地名称的法令,规定该名称的区域和技术说明书。最后由农业部签发法令并和财政部联名在官方期刊上公告。
法国的受控原产地名称制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受控原产地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原产地名称研究院(INAO),并且由其决定谁有权使用以及使用的标准、对违法使用的处罚和如何在国外寻求保护;二是受控原产地名称的命名及使用要经过层层批准,相关的要求和标准非常严格。受控原产地制度的适用需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它需要界定生产地理区域、固定生产方法、阐述产品原产地的证据、详细说明和描述产品与原产地之间的联系。

其次,该制度强制性控制受控原产地名称在生产交易中的行为。受控原产地名称经过确定后,即受到严格的保护,禁止任何未经授权将已注册地理名称用于产品类型上的行为。一旦地理名称被注册为原产地名称,就不能被视为通用词语。因而,生产者随之拥有了使用该原产地名称的排他权利,无论产品性质、类型如何,禁止他人在该产品上使用此名称,这样才能避免减弱原产地名称的声誉。法律对于受控原产地名称的声誉进行严格的保护。如果有可能滥用或者削弱原产地名称的美誉,不得用在任何类似的商品上,甚至不得在其他任何产品或服务上使用有关标记。受控原厂地名称的保护也不需证明行为实际构成了对原产地名称的滥用或弱化,更不需证明使用行为构成欺诈、混淆或者不正当竞争,只需证明存在滥用或削弱原产地名称美誉的可能或风险即可,这是一种客观的、直接的保护。法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欧洲其他国家甚至是国际公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家对地理标志的专门法保护制度均是在借鉴法国受控原产地名称制度基础上建立并发展起来的;美国也借鉴了法国的制度建立了葡萄酒和烈性酒的标签管理制度;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建立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专门保护制度体系也是学习借鉴了法国的经验。